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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公告

2024-04-17| 查看: 2 |原作者: 国基委

摘要: 2024年度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公告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特定地区的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 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 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 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符合上述条件,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省、贵州省、江西省、云南省、甘肃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 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陕西省延安市 和陕西省榆林市依托单位的全职科学技术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政策由中共中 央组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 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如果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受 援单位不是依托单位,允许其通过受援自治区内可以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的依托单位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应提供依托 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扫描 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上述地区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及上述地区以外的科学 技术人员,以及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人员,不得作为 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但可以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申请。正在攻读 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 生学位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单位申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 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为均衡扶持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的科学技术人员,引导和鼓励上述 人员参与面上项目等其他类型项目的竞争,提升区域基础研究水平,自2016 年起,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累计已满3项的科学技术 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2015年以前(含2015年)批 准资助的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计入累计范围。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 申请书。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资助期限为4年。

2023年度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共资助3538项,资助直接费用为112171 万元,直接费用平均资助强度为31.70万元/项,平均资助率为14.21%。